代位繼承適用的範圍有哪些?

代位繼承適用的範圍有哪些?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中一種比較特殊的繼承方式,因爲這裏的被繼承人不是繼承人的直系親屬,而是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親屬,也就是被繼承人的直系子女,所以,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參考繼承法就可以。今天,我們的話題是代位繼承適用的條件,即關於代位繼承適用的範圍是什麼?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一、代位繼承適用的條件

適用代位繼承,須具備以下條件:

1.享有繼承權的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以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爲代位繼承發生的唯一原因,只有在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 時,才能發生代位繼承。若繼承人死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則因繼承已經開始,繼承人只得自行繼承,而不會發生代位繼承。於此種情形下,如繼承人尚未來得及實際接受遺產,只能發生轉繼承,而不發生代位繼承。

2.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依我國現 繼承法的規定,代位繼承只能發生於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下,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都得爲 被代位繼承人。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才能成爲被代位人,其他繼承人都不能成爲被代位人。也就是說,其他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3。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我國現行繼承法未明確規定,在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下,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否代位繼承。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因此,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是代位繼承發生的一個條件。

4。代位人爲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依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纔有代位繼承權。因此,被代位人的其他親屬,例如,配偶、侄子女、兒媳或女婿等,都無代位繼承權。

二、代位繼承人的範圍

依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纔有代位繼承權。因此,代位繼承人的範圍具有法定限定性。在確定代位繼承人的範圍時,應把捤以下幾點:

1.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既包括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上擬製的血親。具體而言,包括: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晚輩自然直系血親;

(1)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親生子女;

(2)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

(3)被繼承人養子 女的養子女;

(4)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

被代位人的繼子女可否代位繼承呢?對此現行法和司法解釋均無明確規定。一般認爲,繼子女與養子女不同。依《收養法》第23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因此,被代位人的養子女爲被代位人的擬製血親,可爲代位繼承人。而被代位人的繼子女不爲被代位人的血親。因此,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繼子女應只有權對其生父或生母代位繼承,而不能對其繼父母代位繼承。

2,代位繼承人是否應當限於被代位人死亡時已存在的晚輩直系血親?一般認爲,只要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出生或受胎的,或被收養的,均可爲代位繼承人。因爲繼承是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的。

3,代位繼承有無代數限制?我國現行繼承法上對此問題未做明確規定,伹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採取無限制說,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並不只限於被繼承人的子女,只要是直系親屬,都可以繼承財產。代位繼承的出現,有利於繼承人的財產得到有效的利用,也爲在繼承人家中所出現的特殊情況做出合理的解釋以及措施,不管是對於社會還是家庭,都促進了和諧共處,維護了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