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的適用條件及適用範圍?

代位繼承的適用條件及適用範圍?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作爲法定繼承的特殊情形,代位繼承權是用來保障被繼承人直系後代親屬的權益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就代位繼承權的適用條件、範圍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下面請大家跟隨本站小編一起看看代位繼承的適用條件及適用範圍具體是怎樣的。

一、代位繼承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第一,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有的國家,被代位人的範圍較廣,如日本民法規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被代位繼承人的範圍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國、瑞士、匈牙利、希臘、奧地利等國家更將被代位人的範圍擴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與這些國家相比,中國規定的被代位人的範圍最窄,這與繼承立法縮小繼承人範圍的趨勢是相吻合的。

第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各國法律均規定,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

第五,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第六,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二、代位繼承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1、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既包括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上擬製的血親。具體而言,包括: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晚輩自然直系血親;

(1)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親生子女;

(2)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

(3)被繼承人養子 女的養子女;

(4)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

被代位人的繼子女可否代位繼承呢?對此現行法和司法解釋均無明確規定。

一般認爲,繼子女與養子女不同。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因此,被代位人的養子女爲被代位人的擬製血親,可爲代位繼承人。而被代位人的繼子女不爲被代位人的血親。因此,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繼子女應只有權對其生父或生母代位繼承,而不能對其繼父母代位繼承。

2、代位繼承人是否應當限於被代位人死亡時已存在的晚輩直系血親?一般認爲,只要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出生或受胎的,或被收養的,均可爲代位繼承人。因爲繼承是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的。

3、代位繼承有無代數限制?我國現行《民法典》上對此問題未做明確規定,伹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採取無限制說,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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