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適用條件

代位繼承適用條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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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代位繼承有什麼條件

代位繼承發生的原因只有一個,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的子女代替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參加繼承活動,稱爲代位繼承。這是一種法定的繼承方式,《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由此,代位繼承應具備以下條件:

1、 代位繼承發生的原因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2、 能作爲被代位繼承人的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無權成爲被代位的繼承人;

3、 代位繼承人爲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親屬,擬製血親也可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六條“被繼承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4、 《繼承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或母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他們無權要求與被代位人處於同一順序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平分遺產,即有兩個或以上的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頭參與平分繼承遣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