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的適用條件

代位繼承的適用條件
一、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的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五、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六、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