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商事仲裁是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嗎
民商事案件仲裁併不是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民商案件如果有仲裁協議的,申請仲裁解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的,透過民事訴訟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二、對仲裁裁決不服該該怎麼辦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仲裁併不是民商案件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
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民商案件透過仲裁解決。
如果沒有仲裁協議的,透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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