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詐騙立案是第幾條?

一、刑事詐騙立案是第幾條?

刑事詐騙立案是第幾條?

刑法》第266條就是對詐騙犯罪的規定,需要注意,對於一些特殊形式的詐騙犯罪,如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等,是專門用一個罪名進行的規定。

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刑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詐騙罪具體如何量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詐騙不足4000元的,爲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爲管制刑;5000元的,爲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爲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爲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4萬元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20萬元的,爲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重處情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在日常生活中,詐騙罪是常見的一種經濟類型的刑事犯罪,近年來,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詐騙罪的特殊類型也是在不斷的增加的,比較常見的是行爲人實施的網絡詐騙、電信詐騙以及民事合同詐騙等行爲,不同的詐騙罪有不同的立案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