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開庭時間規定是什麼?

檢察院開庭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檢察院開庭時間規定是什麼?

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一般檢察院案子多長時間開庭,法律當中並沒有作出確切的規定,審限有規定,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於確定的日期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訴訟活動,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

二、開庭前準備工作具體有哪些?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再審決定書、申訴書副本,送達同級檢察院,並通知其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3)將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副本至遲開庭30日以前送達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告知其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依法爲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4)至遲開庭15日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開庭60日前,通知辯護人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5)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7日以前通知檢察院;

(6)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7日以前送達;

(7)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7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0日前通知檢察院、當事人或者辯護人查閱、複製雙方提交新證據目錄及新證據複印件、照片。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15日前通知控辯雙方查閱、複製人民法院調取的新證據目錄及新證據複印件、照片等證據。控辯雙方收到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後,人民法院通知開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證據。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受理抗訴後,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根據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以及提押票等文書辦理提押;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押,再審可能改判宣告無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原裁決後,可以取保候審;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不在押,確有必要採取強制措施並符合法律規定採取強制措施條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原裁決後,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檢察院在對一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一般是需要在最晚三個月時間之內給出判決結果的。如果是比較複雜的案件,或者涉及的涉案人員比較多的,開庭的時間以及審理的時間都會有所延長,這是需要向上級檢察院進行申請纔可以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