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什麼?

一、刑事審判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什麼?

刑事審判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什麼?

刑事審判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首先提出申請,然後就是證人出庭作證,並且最後簽字確認。法律在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方面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導致在審判實踐中關於證人出庭作證程序的操作多種多樣。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爲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爲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二、應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以前由於法律沒有明確的強制措施和制裁條款,司法機關對於證人不出庭無可奈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也就是說,新法對應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後果規定有三種:強制到庭、訓誡與拘留。

對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尤其是強制到庭後繼續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證據的證人予以一定的處罰是必要的,因爲有的案件證人出庭作證對正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法律明確的處罰方式是輕則予以訓誡,重則予以短期治安拘留。

出庭作證在當代的中國是屬於法律當中所作出的一種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之下對於刑事案件的證人來說,必須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參加庭審活動。至於具體的流程方面的一些問題的話,就是按照人民法院的指示來進行操作,比如說最終需要在筆錄上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