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四個構成要件構成。
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該罪;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的方面實行管理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僞造、變造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
該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不構成該罪;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
以上四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構成該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僞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僞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家機關代表的是國家的權威以及莊嚴,如果有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爲會涉嫌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此罪在主觀上一定是出於直接故意的行爲,如果是間接故意或者是過失的行爲,是不構成此罪的在客觀方面通常表現爲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