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階段
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爲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後,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爲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2、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
3、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
4、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託權限的授權委託書等有關材料;
5、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找其下落,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進行;
6、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二)組庭階段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後,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能夠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若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能夠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能夠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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