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律的規定而言,證人是不能旁聽案件的審理的。但對於在作證結束後能否旁聽庭審,法律並沒有做出禁止性的規定。旁聽庭審,法律規定是由審判法官決定的問題,因此如果法官認爲不能旁聽,則不能旁聽。
證人、鑑定人經控辯雙方發問或者審判人員詢問後,審判長應當告其退庭。證人、鑑定人不得旁聽對本案的審理。據此,即使是出庭作證的證人,作證後也不得旁聽,而必須退庭。
證人不得旁聽本案審理,目的是保障證人證言的客觀真實性。這樣做的目的,是爲了避免證人受到其他證人或其他證據影響,改變或裁剪自己的證言。作爲一種言詞證據,證人證言帶有一定的主觀意識,極易受到外界資訊的干擾和影響。因此,有必要對證人進行適當隔離,除了其在庭審中出庭作證期間外,其餘時間不允許旁聽案件審理。如此要求,符合心理學和認識論規律,有助於保障證人證言的可信度。
1、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關於當事人是否具備旁聽資格,可以參照以下規定。根據《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九條規定,公開的庭審活動,公民可以旁聽。
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透過抽籤、搖號等方式發放旁聽證,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旁聽。
下列人員不得旁聽:
(一)證人、鑑定人以及準備出庭提出意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
(二)未獲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記錄的公開庭審活動,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組織人員旁聽。
依法不公開的庭審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旁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八條 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其實需要注意的是,不論是審理刑事類型的案件,還是在審理民事類型的案件的時候,都必須要注意,證據是非常的重要的,凡是知道跟案件有關係的人員,這些證人必須有出庭作證的義務,這是我們國家法律法規所做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