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全財產被私自處分會怎樣?

被保全財產被私自處分會怎樣?

一、被保全財產被私自處分會怎樣

法院工作人員擅自解除財產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第三十六條依照規定應當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而故意不採取,或者依法應當委託有關機構審計、鑑定、評估、拍賣而故意不委託,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七條違反規定採取或者解除財產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財產保全措施有哪幾種

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進行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或者異地封存。該措施適用於不動產或者不宜移動的其他財物。一經查封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擅自移動或處分,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將已經查封的財物藉口是其他案件的抵押物、留置物或者另案的標的物,判決歸本案以外的當事人。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場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內不允許被申請人動用和處分。該措施主要適用於便於移動的較爲貴重的財物。對被扣押的財物應進行異地保管或者由法院直接保管,任何人及有關單位及法院都不得擅自動用。

3、凍結。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銀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機構,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處分其存款的措施。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此項措施不僅能夠及時地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可防止被凍結財產的人以凍結的財產與他人進行經濟交往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凍結措施既可以適用於個人的儲蓄存款,也可以適用於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

4、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所謂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規定的保全措施應視爲財產保全措施均可適用。

如需財產保全,必然是需要由當事人首先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然後嚴格的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同時需要了解到的就是法院的工作人員,如果私自的處分了被保全的財產將會構成相關的違法行爲,一般是給予處分,或者是降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