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必須迴避的情況是什麼?

一、在民事訴訟中必須迴避的情況是什麼?

在民事訴訟中必須迴避的情況是什麼?

1、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所以,與本案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係的,也應當迴避;

2、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在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外,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迴避申請的,被申請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審理或訴訟;法院決定反駁回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複議的,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

二、當事人如何申請回避?

當事人不能隨意要求審判人員迴避,只能在出現了《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必須迴避的情形,而且審判人員又沒有自行迴避的情況下,纔可以提出迴避申請,必須迴避的情形有三種:

第一,參加本案審理的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迴避。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只能以當事人的資格參加訴訟,不能同時又以審判人員的資格參加對案件的審判。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有可能爲照顧親屬的利益,影響案件的公證審理。因此須迴避。

第二,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應當迴避。這種情況對案件的審判涉及他個人的利益,不允許其參加對案件的審判。

第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時,應當迴避。其他關係是指除上述關係外的社會關係,如師生、同學、朋友等關係。

審判人員與本案當事人存在這些關係,有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不應該參加對案件的審判。

民事訴訟申請回避的條件主要有三種,即出現法律上規定的迴避情形,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回避,如果審判人員已經自行迴避,那麼不需要再提出申請,參加案件審理的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執行迴避程序,不能參與案件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