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迴避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爲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二、迴避的決定權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院長擔任審判長,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3、後果,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複議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三、公開審判
注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1、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涉及國家祕密與個人隱私的案件屬於法定不公開審理案件,離婚案件與涉及商業祕密案件屬於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案件。
2、不公開審理與不公開質證的區別:《證據規定》第48條: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應保密的證據,不公開質證。
四、兩審終審制度
掌握實行一審終審制度的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2)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3)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中迴避制度是比較公平公正的,只要審判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的,都需要回避。審判人員應該是公正的,如果接受當事人或者是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的話,是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對於是否需要回避是由審判委員會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