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迴避程序是什麼?

一、什麼是迴避制度

民事訴訟法迴避程序是什麼?

迴避制度,是指爲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二、迴避制度的基本內容

1、迴避適用的對象。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等。應當注意的是,證人不屬於迴避的範疇。

2、適用迴避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44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爲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3、迴避的決定權。

《民事訴訟法》46條:院長擔任審判長,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4、迴避的法律後果。

《民事訴訟法》47條: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複議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以上,小編介紹了民事訴訟法迴避程序適用的對象、情形,以及迴避的決定權法律後果。千百年來,傳統的中國人總是受到血緣關係或親屬關係的影響,在某一方面來說無法避免裁決有失偏頗。設立民事訴訟法迴避程序的意義也就在於此,它促進目前的審判人員清正廉潔,防止徇私舞弊情況的發生,對建設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