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害關係的人可以作證人嗎

一、有利害關係的人可以作證人嗎?

有利害關係的人可以作證人嗎

利害關係人可以做證明,但不能單獨作爲認定事實的證據。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覈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二、當事人如何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僞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證人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讓證人相互進行對質。

三、證人的權利義務都有哪些?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實並受人民法院傳喚作證的人。證人就瞭解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陳述,是證人證言。

(一)證人在訴訟中享有下列訴訟權利: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閱讀,若發現有錯誤或者遺漏,有權進行更正或者補充。

3、因作證而遭侮辱、誹謗、毆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和受到的損失,如誤工工資、誤工補貼、差旅費等。

5、有權改變自己已作的書面證言和口頭證言的內容。

(二)在享有上述訴訟權利的同時,證人應承擔下列訴訟義務:

1、如實作證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可對其適用強制措施。

2、如實回答審判人員、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證人證言提出的問題;㈢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證人只要當事人知道案件的情況,也能準確的說明案件發生的經過,不管是否有利害關係的人都是可以作爲證人的,但對於證言就需要由執法人員進行審覈,只有合理、合法纔可以作爲案件的證據進行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