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起訴狀

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起訴狀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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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勞動仲裁不服起訴可以嗎




    是可以的;



    根據《民事訴訴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對起訴書經審查,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受理、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各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即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首先由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要求重新審理判決。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的,當事人不能再上訴。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均按普通程序進行,即進行通知當事人有關情況、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調查取證,開庭。



    開庭時宣佈審判人員名單及法庭紀律,詢問是否請求迴避。然後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判決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



    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對一審或二審生效的判決及調解協議,均可申請再審,是否再審由法院決定。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既然是用人單位上訴並提出你老婆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需要拿出證據來證明是你老婆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要不要請律師自己決定,法院的判決個人無法判定,但可以推測你這邊處於優勢。



    綜合上面所產的,公司對勞動仲裁不服的是可以進行申訴的,但前提是自己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任何案件的申訴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據,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