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醫療糾紛時醫院法律法規有哪些

處理醫療糾紛時醫院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處理醫療糾紛時醫院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法規包括《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醫療糾紛是指基於醫療行爲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醫療過錯、侵權與賠償糾紛。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爲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爲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糾紛和其他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屬民法的調整範疇。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目前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資訊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資訊,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醫療事故糾紛如何處理

1、醫療糾紛發生後,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解釋工作,以利糾紛及時解決。當患者或家屬不能理解或接受時,當事人可以自願填寫醫療糾紛處理委託書,科主任簽署意見,委託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處理。

2、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組織人員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覈實,得出初步結論,同時封存有關的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將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向家屬通報、解釋,並組織力量維護工作秩序。

3、較爲複雜的醫療糾紛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根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的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4、醫療糾紛發生後需市衛生局出面協調解決的,由醫院相關職能科室填寫醫療糾紛協調處理委託書,院長或分管院長簽字後,委託市衛生局處理,具體由市衛生局醫政科負責。

處理醫療糾紛所依據的法律規定是《民法典》,醫療事故發生糾紛之後,應該及時通知患者及患者的家屬,要做好溝通工作,如果患者家屬接受和解,可以填寫醫療糾紛處理委託書;若是不同意和解,可以請調解機構介入調解,或者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