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生效時間是多久?

擔保合同生效時間是多久?

一、擔保合同生效時間是多久?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擔保,無論是保證,還是抵押、質押,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簽訂。擔保合同一經簽訂既告成立,這一點是共同的。但因爲擔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除了保證合同,還有抵押和質押合同,它們的生效日期也是不一樣的。

(一)抵押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當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貸款人稱爲抵押權人,以財產設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稱爲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權有兩種,一是簽訂單獨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訂立抵押條款。但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權並不當然生效。以該條所列財產抵押的必須向法定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之日即爲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或者登記機關不是法定機關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人以規定所列財產以外的其它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時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簽訂後,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質,分爲簽訂當即生效和簽訂並經抵押物登記才生效兩種情況。

(二)質押合同的生效

質押分爲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樣,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簽訂方式也主要有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設立質押條款兩種方式。但兩者不僅在客體即擔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辦理抵押物登記,而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轉移質押物的佔有,或者是辦理質押權利的登記。

二、擔保合同有效期是多久

擔保期限是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間,即擔保人在債務期滿後的兩年內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一般保證,債權人向借款人催收,既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也引起擔保債務訴訟時效產生並中斷,擔保責任期間將延長三年如同訴訟時效一樣。

而如果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則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中斷,即連帶擔保期間產生訴訟時效且中斷,必須由債權人向擔保人直接追索,否則,擔保責任期間屆滿,擔保人責任免除,不再會產生訴訟時效,也就不會獲得三年的時效保護期間。

對於六個月的規定,是指沒有約定擔保責任期間的,給予債權人在主債務期滿後六個月內及張擔保責任的權利期間,這個期間是不變期間,如未主張,則擔保人同樣免責;如果債權人主張的,擔保期間終止,重新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在我國的擔保物權中,具體分爲典型擔保物權和不典型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就是典型擔保物權,擔保物權合同一般在登記或者是交付之日起生效,但是具體的生效時間點還需要區分不同的物權類型來確定,並且也有無需登記、交付就生效的擔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