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級別管轄7條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級別管轄7條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級別管轄7條的規定是什麼?

1、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2、下級人民法院認爲案情重大、複雜,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3、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二、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要件是什麼?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經決定受理,即訴訟程序已經開始但未審結。在審查起訴期間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不產生移送問題;如果受訴人民法院已經對案件作出生效判決,也不發生移動管轄的問題。

2、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必須移送。

3、受到移送機的法院認爲自己也無管轄權的,不能再次移送。這時可能發生消極的管轄權爭議,應當由共同的上級法院判決。上一級法院在未作出判決以前,該行政案件仍由受移送的法院管轄。

4、必須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受訴法院合議庭提出移送意見,報經法院院長批准之後裁定。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5、法院在裁定移送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規定當事人對移送裁定有上訴權。

三、民事管轄權異議的處理流程有什麼?

1、提出。收到起訴狀後15天的答辯期內提出。

2、審理。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15日內審理完畢。

3、上訴期。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4、上訴審。二審法院應在立案後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的管轄法院,包括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進階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民事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自己轄區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進階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