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事務所有權出具立案告知函嗎
律師事務所沒有權確定案件是否立案,但律師事務所可依據委託人要求,委派律師出具告知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二、民事訴訟立案條件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名詞解釋】
1、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權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爭議。
2、明確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訴的相對方應該是明白、確切、具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如果沒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確,就不能起訴和送達。
當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屬於沒有明確的被告。
3、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請求內容其內涵外延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麼、支援什麼、反對什麼應當清楚、明白、具體,不能模棱兩可、含混不清。
即必須向法院說明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及其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指的是: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而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範圍。
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指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地域、級別、專屬管轄的規定,應屬該院管轄。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對案件是沒有權確定是否立案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立案。
但律師事務所可依據委託人要求,委派律師出具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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