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對財產保全進行反擔保
財產保全是不需要反擔保的,如果被申請人對保全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或者提供擔保解除保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保全解除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八條複議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爲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爲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爲;
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
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爲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
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財產保全後,如果被申請人不服的,不能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被申請人可以申請複議,或者提供擔保解除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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