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貪污罪是怎麼處罰的?

一、《刑法》對貪污罪是怎麼處罰的?

刑法對貪污罪是怎麼處罰的?

屬於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屬於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貪污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這是貪污罪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徵。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爲人利用其職責範圍內主管、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假借執行職務的形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而不是因工作關係或主體身份所帶來的某些方便條件,如因工作關係而熟悉作案環境,憑藉工作人員身份進出某些機關、單位的方便等。

所謂主管,是指具有調撥、轉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財產的職權,例如廠長、經理等具有的一定範圍內支配企業內部公共財產的權力;所謂經手,是指具有領取、支出等經辦公共財物流轉事務的權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監守或保管公共財物的職權,例如會計員、出納員、保管員等具有監守和保管公共財物的職權。行爲人如果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財物的,就可構成貪污罪。

貪污手段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不外乎是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利用職務之便,騙取或者是侵吞公共財產,此時將會嚴格的按照《刑法》第383條當中的貪污罪來進行處罰,而具體的貪污罪的量刑幅度應該根據貪污的數額大小來判斷,比如貪污數額達到較大程度的,一般情況下將會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