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對新刑九貪污受賄罪解釋規定貪污罪怎麼處罰?

兩高對新刑九貪污受賄罪解釋規定貪污罪怎麼處罰?

一、兩高對新刑九貪污受賄罪最新解釋規定貪污罪怎麼處罰?

兩高對新刑九貪污受賄罪最新解釋規定貪污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爲“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爲“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貪污罪情節認定標準

1、較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同時具有以下情節,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爲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2、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3、特別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根據刑法的想滾規定可以知道,貪污的主體一般都是國家機關的職員,在被認定爲是貪污罪之後,其會受到的刑事處罰也是根據其貪污的數額來加以確定的,正常情形下貪污的數額越大,其會受到的刑事處罰也就會隨着增大,並且此類處罰不適用於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