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與貪污受賄的區別

貪污賄賂與貪污受賄的區別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透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爲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爲專門一章,作爲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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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罪

貪污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單位實施的貪污、受賄等侵犯國家廉政建設制度,以及與貪污、受賄犯罪密切相關的侵犯職務廉潔性的行爲。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貪污罪、受賄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等,強調依法從嚴懲治貪污賄賂犯罪。

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透過民意中國網和益派諮詢,對2105人進行的一項網絡調查顯示,65.9%的受訪者關注這次修改,59.3%的受訪者直言目前《刑法》對腐敗犯罪打擊力度不夠,73.2%的受訪者表示應對貪污賄賂犯罪保留死刑。

如果公民在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實行了貪污賄賂的行爲後,不僅會危害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影響到社會的治安和秩序,所以司法機關也是會對貪污受賄人員進行處罰,在處罰時也是會根據貪污受賄的金額以及涉案的金額做出決定,情節特別嚴重也是會處以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