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和職務侵佔的區別

貪污受賄和職務侵佔的區別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透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爲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爲專門一章,作爲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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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的區別


1、相同之處:


A、侵犯的對象有重合之處。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這裏的公司、企業不受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包括國有、集體所有制、個體所有的財物,對象是本單位的財物。關於貪污罪的對象,無疑是“公共財物”。但刑法第271條第二款、刑法第183條第二款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構成貪污罪的,顯然其貪污的財物也包括非公共財物。
B、行爲特徵有相同之處。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財物。


2、不同之處:
A、職務侵佔罪的對象只限於本單位財物,而貪污罪的對象不僅是本單位財物,公務活動的禮物未按規定上交等。
B、主體不同。貪污罪的主體限於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


C、貪污罪較職務侵佔罪處罰要重得多。

總之,實際上就在於主體的不同。

職務侵佔罪其實與侵佔罪有很多共通的地方,但從犯罪主體來看,其實職務侵佔罪就是特殊主體的犯罪了,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看,只有一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纔有可能構成此罪的犯罪主體。另外在數額標準上面,按照最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也是作出了調整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職各侵佔罪一般就是利用職務之便而作出不合法的事情,在對於入刑的標準上就會根據數額的大小來進行立案,一般對於此罪的刑法最低也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越嚴重肯定受到的刑法就會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