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相關法律有哪些?

一、管轄權異議上訴相關法律有哪些?

管轄權異議上訴相關法律有哪些?

所謂管轄權異議,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管轄權異議作爲一項制度,則是指被告提出異議,法院予以審查處理的程序規範。管轄權異議提起的主體只能是本訴被告。原告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是因爲原告主動地提起訴訟,從而選擇了本訴的管轄法院。

二、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1、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爲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之內。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2、實踐中,涉及在管轄權異議有效期間屆滿後,追加的被告是否擁有提出異議的權利的問題,對此,不應當允許追加的被告在異議有效期間屆滿後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爲,規定管轄權異議期間的目的就是訴訟的安定性,如果允許在管轄權異議期間屆滿後提出異議,無疑會影響訴訟的安定性。而且,追加被告本身就有類似參加的性質。

3、應當指出的是,管轄問題屬於本案實體判決的要件,本案是否應當由受訴法院管轄屬於法院職權調查的範圍。管轄權異議期間的規定原本在於防止當事人糾纏管轄權問題,但因屬於法院職權調查的事項,因此,就不能排除法院發現管轄權有問題時,將案件移送給自己認爲有管轄權的法院,這樣一來,當事人就可以繞開管轄異議的期限規定,不斷向法院反映管轄權的問題,直到法院認識到管轄權的錯誤。關於這一問題合理的解釋是,並非所有的管轄錯誤在異議期間已過之後,法院都可依職權糾正,除了專屬管轄、專門管轄之外。

管轄權異議上訴是需要在規定的期限之內提出的,必須要在十日之內提出相應的訴訟申請。需要注意的是,案件的管轄權以及管轄法院是有着明確的規定進行限制的,如果案件的雙方其中的一方對於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出上訴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