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舉證順序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民事訴訟中舉證順序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民事訴訟中舉證順序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庭審質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

在法庭審理中,質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二、民事訴訟流程: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法院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但是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3.法院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4.排期開庭(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 告)

5.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包含的流程:

1、宣佈開庭,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 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反各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提出再審申請;

6、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做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法院告訴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

(1)裁定:可在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所以透過對民事訴訟中舉證順序以及民事訴訟的訴訟流程的瞭解,那麼在實際生活中如果雙方發生了糾紛問題,那麼首先應該採用協商的方式處理,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話,那麼就只能透過對應的法律手段來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