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的特點及其處理方法有什麼?

一、可撤銷合同的特點及其處理方法有什麼?

可撤銷合同的特點及其處理方法有什麼?

1、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2、合同是否撤銷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予以撤銷,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是不能依職權主動來予以撤銷的。

3、合同在撤銷前應爲有效。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二、哪些情形下合同可撤銷?

1、重大誤解。

即行爲人因對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品種、質量、規格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的損失的。

2、顯失公平。

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對利益受損方而言,並非自願接受。其主要特徵在於一方利用對方缺乏經驗和緊迫而乘人之危。合同的公平與否,還應當以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將主客觀要件結合起來,才能正確認定顯失公平問題。

3、乘人之危。

是指當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做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欺詐、脅迫。

即一方當事人採用欺騙或實施不法行爲給對方造成危難等手段,使對方做出違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三、可撤銷合同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對於可撤銷合同的規定必須要注意以下三點:

1、可撤銷合同中,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主要是誤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中,則只有受損害方當事人纔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2、撤銷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者撤銷。

3、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並非一定要求撤銷合同,當事人也可以要求對合同進行變更。

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民事合同之後,如果民事合同是因爲欺詐、脅迫訂立的,或者是該民事合同存在重大誤解、顯示公平的情形,此時該合同就屬於可撤銷合同,但是在該合同被撤銷之前,雙方當事人之間還需要受該合同的約束,只有撤銷之後才歸於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