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涉嫌犯罪什麼情況可以送少管所

未成年涉嫌犯罪什麼情況可以送少管所

一、未成年涉嫌犯罪什麼情況可以送少管所?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有可能被送少管所收容教養。

《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從寬】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未成年犯罪的處理原則有哪些?

1、從寬處理的原則;

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4、分案處理的原則;

5、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原則;

6、不公開審理的原則;

7、全面調查的原則;

8、迅速簡約的原則。

三、未成年犯罪不可以批捕嗎?

法律沒有規定過未成年犯罪不可以批捕,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依法批捕: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未成年犯罪的庭審流程有哪些?

1、開庭。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是否公開審判;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2、法庭調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透過各自舉證、發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具體程序有: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發問被告人;覈實證據等。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過去時行調查覈實,當事人和辯掮,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有、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辨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序。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5、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對案件如何處理並作出處理決定

可見,送少管所的原因是因爲實施了相關的犯罪行爲,但因爲不滿16週歲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會責令父母加以管教,有必要的需關押至少管所矯治教育,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構成刑事犯罪被判刑的,是在監獄服刑,並不是所有的未成年犯都得關押到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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