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不能作證人的規定是什麼?

一、訴訟代理人不能作證人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代理人不能作證人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代理人不能作證人的規定是訴訟代理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所以是不能夠出庭作證的,達不到其證明目的。

1、在庭前會議上申請

2、單獨向法庭申請

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3、當庭向法院申請

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爲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鑑定人。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規定是什麼?

證人出庭作證支出的合理費用的範圍。當事人除向法院繳納訴訟費外,還應當繳納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補償費。根據該規定證人出庭作證支出的合理費用應包括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補償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實際支出的費用爲準,但不宜過高。生活費用,應按照當地人均生活消費水平計算。誤工補償費,應按照證人的工資或參照同行業的標準計算,無業的可參照證人當地生活水平標準計算。

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合理費用的預交。法律規定費用由舉證方當事人預交,這是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合理費用預交的一般原則。司法實踐中預交證人出庭費用還應考慮證人出庭的方式及當事人的經濟能力,而由法院指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預交證人出庭費用。

在當代的社會證人出庭作證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比如說根據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當中規定,當事人辯護人都是有權利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而且對於於瞭解案件事實的證人來說的話,必須要出庭作證,這是屬於他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