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合同糾紛解決方法是什麼?

一、協商合同糾紛解決方法是什麼?

協商合同糾紛解決方法是什麼?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透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是平等自願原則。不允許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強迫對方進行協商,更不能以斷絕供應、終止協作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任的“霸王協議”.

二是合法原則。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其內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則.當事人之間爲解決糾紛達成的協議無效。

二、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一)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透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二)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三)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合同爭議的仲裁是各國商貿活動中通行的慣例。

透過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般僅限於在經濟、貿易、海事、運輸和勞動中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因人身關係和與人身關係相聯繫的財產關係而產生的糾紛、則不能透過仲裁解決,而且依法應當由於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也不能透過仲裁解決。

(四)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訴訟的管轄法院,但不是隨意約定。當事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雙方未約定管轄法院,一般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爲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合同糾紛,都可以透過四種方式來處理,第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充分協商,協商之後達成和解;第二種方式是第三人居中調解;第三種方式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四種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