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中財產保全可以用民宅擔保嗎
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可以用民宅提供擔保,由法院裁定是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
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
申請保全的財產係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
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
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二、訴訟財產保全條件有哪些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爲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爲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爲;
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
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爲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
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訴訟財產保全申請人,可以用民宅作爲財產擔保的擔保,人民法院同意民宅擔保的,就會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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