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約定仲裁條款可以申請支付令嗎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的,不影響申請支付令,符合申請條件的,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申請支付令條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第二百一十五條受理支付令申請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第二百一十六條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
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合同仲裁條款該怎麼約定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包含以下內容:
1、要有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必須與當事人有特定的法律關係,而且只能是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民事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3、選定仲裁委員會。
當事人在協議中必須寫明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
僅有仲裁地點(如北京)而沒有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效。
以下是貿仲的示範仲裁條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支付令符合條件的,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也不影響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審查符合條件的,會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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