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催告函中斷訴訟時效嗎
雖然律師催款函可以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但還是要注意訴訟時效問題。
一般我國民事訴訟中規定3年的訴訟時效,在發催告函之後,當事人主張自己的權利時就可以中斷該時效,重新計算3年時間。
因此,發催告函不是一點用處都沒有的,其實是主張權利的方式之一,因而可以中斷時效,從而延長訴訟時。
但要注意地是,當事人在簽發律師函後,對方還是沒有及時履行義務的,就要注意進行訴訟,也就是注意訴訟時效規定,以避免耽誤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有哪些
1、起訴。
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起訴行爲是權利人透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
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
這裏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
這一行爲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
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
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
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
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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