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規定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一、民法典規定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雙方都同意解除合同;合同雙方都是具有相應民事行爲能力的主體;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爲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有什麼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也就是在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這種情形《勞動法》做了規定。主要有兩種情況:勞動者的行爲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

4、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餘職工辭職勞動關係解除。這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等情形,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協商解除合同要取得當事人的同意,要簽訂解除協議。在合同履行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之後,決定不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簽署解除合同的協議書,終止勞動關係;出現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出現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也可以解除勞動雙方簽訂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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