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合同糾紛不接怎麼辦

一、起訴合同糾紛不接怎麼辦

起訴合同糾紛不接怎麼辦

合同糾紛法院不受理的,需要根據其不受理的原因來處理。如果是不符合該法院受理的,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起訴;如果是不能起訴的合同糾紛,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合同糾紛應該採取下列辦法進行處理:

1、當事人之間可以透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2、不願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合同糾紛的辦案流程是什麼

1、立案

當事人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立案。立案庭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將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可以在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受理

如果當時提交起訴狀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法院會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開庭要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3、開庭

開庭時,首先宣佈開庭,接着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接着是法庭調查,在法庭調查中,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再接着進行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舉證質證完畢之後,開始法庭辯論,在法庭辯論中,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4、宣判

首先是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如果最後沒有達成調節協議,則由合議庭合議做出裁判(宣判),雙方同意判決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如果雙方不同意裁判的,可以提出上訴。

法院不接合同糾紛案,當事人要了解法院不受理的原因,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合同糾紛案的辦案流程由四個部分組成,分別是立案,受理,開庭和審判,合同糾紛案是民事案件,可以採用簡易程序審理,也可以採用普通程序審理。合同糾紛案歸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轄,其訴訟時效是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