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保險訴訟時效是多久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保險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保險訴訟時效是多久

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的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按照《保險法》第23、24、25條有關覈對期間的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覈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覈定,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覈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若保險人在此期間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應當視爲對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權利損害,次日起應開始計算訴訟時效。這也是訴訟時效抗辯應該考慮的問題。

三、分期履行保險金給付的訴訟時效計算

《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因此,有關在分期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四、保險金給付請求訴訟時效中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保險金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要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保險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險單的被保險人的其他繼承人給付保險金爲由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此,當面臨需要確定被保險人遺產繼承人時,若被保險人某一繼承人以持有的保單而提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應當要及時給付,無須陷入被保險人繼承人之間款日持久的繼承權訴訟。當然,其他繼承人因此提出訴訟保全申請的,保險人應當依照訴訟保全的相關規定予以辦理。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當事人需要在訴訟時效三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訴訟時效是民法法律的基礎,所以爲了避免長期沒有行使權利的當事人,對其進行相應的獨處,避免相關法律關係處於長期不安定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