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總則監護制度的解讀是怎樣的

在生活當中,大家對監護的理解,不能籠統的概括爲社會生活當中的相關人士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其實我國的民法總則當中對監護制度有着相應的比較細化的分類,監護制度在監護範圍、監護程序上都有一些明確的要求。下面小編就詳細爲大家介紹一下,新民法總則監護制度的解讀是怎樣的?

新民法總則監護制度的解讀是怎樣的

一、新民法總則監護制度的解讀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監護制度作爲民事主體制度的一部分,對監護人範圍、監護人指定程序、被監護人範圍、監護職責履行方式、意定監護、撤銷監護等問題進行了增改,在原來法定監護的基礎上,強調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尊重,創設了意定監護制度。

第一,重視被監護人真實意願,《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關部門在指定監護人,以及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時,均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二,創設意定監護制度,《民法總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以上兩項規定透過意定監護制度,使得監護事宜可以提前得到安排,避免了日後發生糾紛的風險。

二、民法總則監護種類有哪些?

從民法總則的法律條文來看,民法總則監護種類有指定監護、協議監護、公職監護人、意定監護

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協議監護】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二條【公職監護人】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意定監護】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三、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監護人的責職: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作爲監護人主要有以下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2、管理和保護被監護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的民事活動,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人發生爭執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3、對被監護進行管理和教育,對被監護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四、行使監護權應該注意什麼?

1、監護人應當謹慎、全面的履行監護職責,若監護人不當履行或履行監護責任嚴重失職,應當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提醒家長,在雨季或家庭附近有施工工地的,應當更加謹慎、全面的履行對孩子的監護職責,以免出現安全事故。

2、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公民沒有對危險的認知能力和預防能力,監護人在明知存在危險或可能存在危險的情況下,應當謹慎、全面地加強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看管,盡最大努力避免侵害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的事情發生,若未盡到監護責任,應當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民法總則當中,監護制度作爲民事主體制度的一部分。對監護人的範圍,撤銷監護等都作出了一些增改,要求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的時候,應必須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如果發生了監護糾紛的話,將會參照民法總則當中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