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願救助是什麼?

現如今訛人的情況層出不窮,導致人們不願意見義勇爲,很多受傷、生病、遇到強盜的真正需要別人救助的人因無人幫助陷入困境,遭受損失或死亡。新透過的民法增加了自願救助的規定,保護了實施救助的好人,有了《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自願救助的保障,自言救助的好人好事越來越多,纔不會形成一個冷漠的社會。

民法典自願救助是什麼?

一、自願救助相關規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解讀

《民法典》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給受助人造成損害,實施救助的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既符合法理,也兼顧情理,是對見義勇爲行爲的鼓勵和保護。另外,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時,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若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無力承擔民事責任,而受害人又請求補償,則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典》新增了“自願緊急救助免責”制度。根據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實施救助的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對見義勇爲、自願救助等有益行爲的法律保護。同時,考慮到被救助人合法權利的保護,該條還規定,實施救助的人存在重大過錯(非一般過錯),造成了重大損失(非一般損失)時,承擔適當責任(非全部責任),也是符合法理和情理的。

總是有人說,現在見義勇爲的人越來越少,是因爲好人越來越少了。其實並不是。見義勇爲行爲的發生,往往是由於不可抗因素產生的意外事件,難免會造成受助人損害,但這種情況下往往由見義勇爲者進行賠償。做了好事還要賠償,“流血又流淚”的英雄有幾個人願意去做?爲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民法典》對見義勇爲行爲的多個情況進行了明確,如:

1、因見義勇爲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

2、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3、“可以”還可以理解爲,不管見義勇爲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願給見義勇爲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新聞中經常有做出見義勇爲舉動反而被人告上法庭,付出賠償的。《民法典》自願救助原則規定自願救助的公民在實施救助行爲時若造成受助人損害的可免責,無需區分救助人是否對受助人身體、財產造成重大過錯。這項規定保護了見義勇爲的救助者,提前制止了受助人訛人的行爲,弘揚了社會正氣,會有更多的人從中受益。有任何相關法律問題都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