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脅迫的後果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總則脅迫的後果是什麼?

脅迫就是帶有威脅性行爲的要求被脅迫人答應自己非意願的要求,亦或者是簽訂損害自己的不平等合約。脅迫在民事案件中也屢見不鮮,情節嚴重者會承擔刑事責任,那麼在《民法典》脅迫的後果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爲您詳細說明。

一、《民法典》脅迫的後果是什麼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民法典》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爲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爲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爲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當脅迫行爲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該舉措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時,行爲人會受到刑法的處置,賠償當事人損失費,在非本人意願下籤訂的所有合同視爲無效,取得的財產當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