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的特徵是什麼?

民事法律行爲在我國法律中時有提及。在行爲人不具有民事行爲能力以及其意思不違反國家的公序良俗時,其民事法律行爲被定爲絕對無效。很多人歲對這一概念不是很瞭解,下面小編收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爲大家詳細解讀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的特徵,以下歡迎大家閱讀!

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的特徵是什麼?

一、民事法律行爲

《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透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爲。民事法律行爲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爲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屬於合法民事行爲。民事法律行爲爲《民法總則》所採用,民事法律行爲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爲,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實行爲;同時民事法律行爲是合法行爲,以適法性爲特徵,不包括無效民事行爲、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爲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爲。嚴格稱謂是“法律行爲”,中國民法稱民事法律行爲。

二、民事法律行爲特徵

1、私行爲

民事法律行爲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體作出的行爲,與政府機關行使國家權力作出的國家行爲、法院依審判權作出的裁判行爲相區別。民事法律行爲是由自然人、法人依意思作出的變動民事關係的行爲,而不是利用公權力作出的行爲。

2、合法行爲

所謂合法,就是說它所追求的效果“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說明自由是有邊界的,任何人的行爲不得以損害他人的權利或破壞公共秩序爲代價。這也是法律行爲與違法行爲的區別。

3、表示行爲

民事法律行爲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謂意思表示,是當事人想要實現一定效果的內心意思對外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爲都必須具備意思表示這一要素,不具備意思表示,就不稱其爲民事法律行爲。

4、意思決定效果的行爲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張人們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負責。只要意思表示中所要實現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聽任其依照內容發生法律效果,設定權利,負擔義務,或使權利義務變更、終止。

透過上述資料閱讀,我們知道民法主張自我管理、自我做主,如果具有法律民事行爲的當事人能夠準確地表達意思,並且不違反國家的法律制度,那麼其意思是合法的,效果也是合法的,可以確保其利益和義務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