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刑事行爲能力的規定是什麼

無論在哪一時代,法律的存在都是要解決並且適合於當代人們的需求的。近年我國對民法總則當中的一些條款進行了修訂,其中對於行爲人的刑事能力,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是比較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下面本站小編將詳細爲大家介紹民法總則刑事行爲能力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總則刑事行爲能力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刑事行爲能力的規定是什麼?

第十七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爲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爲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與民法通則的規定相比較:

第十一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第十二條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二、將限制行爲能力年齡改爲八歲的意義

首先大家知道,如今生活水平提高以後,未成年人身體發育包括生理和心智等,都比較快,8歲多數人已經上小學兩年,其對事物的認知度,對自己行爲的認識度等,都已經有了基本概念和標準。這時候,該給他們一定行爲能力的權利了。當然,與權利對應,也該讓他們爲自己行爲等承擔一定責任了!

其次,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年齡降低,爲限制刑事行爲能力人年齡降低提供了基礎和參照!雖然民事與刑事行爲能力不同,但兩者又有共同的基礎和依據,即行爲人不能完全識別自己的行爲以及行爲後果。目前我國刑法中的限制行爲能力人,關於未成年人的部分,指的是14週歲到16週歲的人羣。而未成年人違法甚至犯罪的情況近年來多見,降低刑責年齡已經成爲人們共同的呼聲!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年齡降低,雖然無關刑事,但卻爲刑事責任行爲能力劃分提供了參照甚至是依據!也就是說,不排除限制刑事行爲能力人年齡也隨之降低的可能。這明顯是有利於遏制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等問題多發現象的!

爲自己的行爲承擔責任,這是爲人做事的基本原則和標準!民事行爲能力是權利,也是義務,讓孩子早點擁有這個權利,並對應權利承擔一定義務,這明顯是必要的,也是好事一件。

做出了介紹。我國民法總則當中,18週歲以上就爲成年人,成年人是可以承擔刑事責任,並且也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也就是說在一些刑事案件當中,如果行爲人的年齡到了18週歲,那麼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並且我國民法總則中對各個年齡段的人,所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都有着詳細規定,大家可以詳細閱讀一下以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