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6歲的孩子是否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總則規定6歲的孩子是否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根據我國之前實施的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年齡爲10歲。限制行爲能力人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無法完全辯認自己行爲的人,他們不能行使所有的民事權利。?我國《民法典》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年齡做了調整,那《民法典》規定6歲的孩子是否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典》規定6歲的孩子是否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根據《民法典》第17條-24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包括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

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包括兩種情況

1、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19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特殊情況:第18條第2款規定“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

《民法典》第22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認定與撤銷:

成年人的限制行爲能力由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

被人民法院認定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這裏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網傳《民法典》規定6歲的孩子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這種說法其實是錯誤的。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年齡應從8-18週歲,這個年齡的孩子有了一定的認知,但由於生理與心理髮展仍未成熟,因此只能從事與年齡相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應由他們的代理人代爲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