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規定限制行爲能力人是幾歲

民法中的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一、8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
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爲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爲未成年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成年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民法總則中規定限制行爲能力人是幾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