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會是怎樣設定的?

衆所周知,國家的發展與成千上萬的上市公司有着密切相關的聯繫,一個公司也是由大大小小的股東和許多員工所組成,分爲每個部門協調的管理着,我國對公司也設定了一些法律有條不紊的來約束管理着各個公司,每個公司也必須遵循國家對此設定的法律,那麼公司法股東會是怎樣去規定的呢?下面就由小編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公司法股東會是怎樣設定的?

一、我國《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綜上所述,我國已經對公司法股東會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公司也必須去遵循,一個好的公司在遵守國家規定的法律以外,也應該對自己的員工做出相應並且有效的規定去約束他們,合理的分配員工去做出更多本應該做出來的成就,這樣有助於一個公司的長久發展。只有擁有一個良好的規章制度,才能成爲一個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