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民事法律行爲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民事法律行爲

一、《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民事法律行爲能代理麼?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透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爲。民事法律行爲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爲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屬於合法民事行爲。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不得代理。

二、民事法律行爲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公共秩序、善良習俗。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習俗,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道德底線。把“公序良俗”上升爲“硬法”,在法律制度上實現了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有機統一。)

三、民事法律行爲有哪些分類?

1、根據民事法律行爲的成立需要一方還是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爲:單方行爲、雙方行爲和多方行爲。

2、根據其是否必須採取法律規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爲可以分爲:要式行爲和不要式行爲。

3、根據其行爲是否需要當事人支付對價(互爲對價,但是非爲要求等價性),民事法律行爲就可以分爲:有償行爲和無償行爲。

4、依據其行爲生效是否以標的物的交付爲要件,民事法律行爲可以分爲:諾成行爲和實踐行爲。諾成行爲自當事人達成合意時成立,當事人交付標的物爲履行其義務;而實踐性行爲自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時成立,交付標的物爲行爲成立的要件。

5、根據其相互間的關係,民事法律行爲可以分爲:主行爲和從行爲。從行爲依賴於主行爲。

6、根據行爲人實施行爲所要發生法律後果的性質,民事法律行爲可以分爲:財產行爲和人身行爲。

此外還有一些學者主張的分類,包括負擔行爲和處分行爲;雙務行爲和單務行爲,等等。

民事法律行爲必須由本人實施,如果是代理則沒有法律效力,因此我們在生活中解決民事糾紛時要注意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