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爲如何追責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爲如何追責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爲如何追責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關於民事責任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爲共同造成某種後果,依據行爲的原因以及結果的惡劣程度,相關主體負有不同責任。一般來說,在未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主體只負有民事責任,具體責任承擔方案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在協商解決未果的情況下可以提起訴訟或提交仲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