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是什麼?

人們針對民事糾紛發起民事訴訟時,要在規定的訴訟時效內提出。如果超過這個期限,當事人就非常被動,面臨失去勝訴權的風險。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裏面特別有一些條款,那麼《民法典》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法律知識。

民法典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二、哪些情況下訴訟期限要重新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四、哪些情況下訴訟時效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綜上所述,按照《民法典》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有一些請求權是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比如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不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及請求停止侵害等。除此之外,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都是三年。如果因爲不可抗力導致時效中斷的。當不可抗力消失後,時效期限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