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民法典一百八十四條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民法典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鼓勵人們見義勇爲,不僅僅是道德問題,更是法律問題。國家法律制度設計應當將有利於社會的行爲與有利於個人的行爲緊密結合,而不能相反。《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做出明確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對此,我們可以作以下理解。

一方面,掃除救助人免責的障礙,大家以後可以擼起袖子救人了。也就是說,救助者在實施救助的過程中若因爲自己的重大過失造成了受助者更嚴重的損害,是要承擔責任的。這顯然會抑制救助者積極施救,因爲普通人難以識別自己何種行爲屬於重大過失。正式透過的文字刪除了該限制條件,也就意味着只要是自願去施救的,不管是否存在重大過失,都對受助者的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

另一方面,救助者必須是自願施救的。與之相對的就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實施的救助行爲,比如在有先行義務、職務行爲等情況下所實施的救助行爲,若因救助者的重大過失擴大了受助者的損失,則不能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立法作出此種限制是合適的,既鼓勵了普通大衆對受助者積極施救,也提高了被動施救者的注意義務,有利於提高救助之效果。

在新法規定之前,見義勇爲救人,如果被救助的人因此受到傷害的,那麼施救的人依法要承擔責任,這樣的規定,顯然是不公平的,在很多緊急的情況下,救人往往都會導致一些傷害的,如果這樣要負法律責任,很多人都不敢再就救人了,所以新法將這個限制因素給去除了。